《昆明市新能源领域深化 “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是推进有序协调发展。严格落实“先规划、后建设”要求,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能开全开、能快尽快”原则,加快推进。风电项目在满足各项要素保障需求,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稳妥进行开发建设。
二是提升市场化配置资源水平。充分考虑各县(市)区区域比较优势,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门槛。按照“自愿不强制、到位不越位、竞争不垄断、工作不暂停”的原则,推动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禁止政府指令性安排项目业主。
三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签订开发协议或合同时,明确合作方式、开发时限、投产时限、经营期限以及退出条款。一经签订,不得再以利润分成、电价让利、缴纳保证金或诚意金等任何形式,增加企业成本,制约项目开发。坚持“政府围着企业转,企业有事马上办”,减环节、减时限、减费用,推行“无差别受理、优先级办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为新能源项目健康发展营造公平、透明、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四是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围绕新能源及其送出线路涉及的审批事项,实行“点对点、一站式”全程跟踪服务。项目建设过程中,定期检查和评估工程建设时序进度,对规定期限内“圈而不建”的项目,责令其整改直至收回开发权。对存在恶意竞争、恶意许诺破坏新能源公平发展环境的项目业主,纳入负面清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