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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fgw.km.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113171-202312-444395 主题分类: 上级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23-12-19 16:57 废止日期:
文号: 关键字:
名 称: 云南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

云南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3-12-19 16:57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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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沙巴体育平台_沙巴体育滚球-【app*官网】: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及设区的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省发展改革委所属事业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实施的行政处罚,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及设区的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其所属事业单位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详见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附件1)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附件2设区的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制定本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内行使,应当符合设定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目的。

(二)合理性原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违法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与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执法机构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权基准,向当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

(四)罚教结合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违法当事人,教育违法当事人认识到行为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避免今后发生新的违法行为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五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以下情节进行裁量:

(一)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二)违法行为存续时间的长短;

(三)违法行为改正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成效;

(四)当事人同类违法行为次数;

(五)违法行为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第二章 裁量阶次

第六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四个等级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行政相对人属于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主体;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行政相对人属于法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主体;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三)采取拒绝提交、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等方式阻挠执法机关执法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一条  符合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较低的处罚幅度或者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进行处罚;

(二)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的,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较高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和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具有本规则第八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减轻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行政处罚。

  选择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应当持有能证明当事人具有相应情节的证据,并依法履行相应的处罚程序。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行使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说明。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对可能影响裁量结果的案情作充分调查,听取和核实当事人有关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十四条  作出涉及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行政处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检查、勘验过程中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可能影响裁量的相关证据。对获取的证据,应当进行书面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案件调查后,应当形成案件调查报告,说明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对拟行使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经法规处法制审核,案件执法主办处室(单位)应当向法规处说明理由、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经负责人,根据调查结果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对集体讨论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通过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时,应及时调整修订本规则及《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第二十条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罚款”均以人民币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421日起施行有效3年。

附件:1.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不予处罚

事项清单


附件1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依据

具体情形

裁量阶次

裁量标准

备注

1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四十九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四十九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1.不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

2.未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报送审批、核准的。

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1.责令重新进行招标

2.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1.应当招标未招标的;

2.以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

3.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4.同一招标项目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内容不一致的;

5.改变已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而未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的。

一般处罚

1.责令重新进行招标

2.项目合同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1.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

2.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

3.近两年内存在同类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

4.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对投诉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5.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6.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从重处罚

1.责令重新进行招标

2.项目合同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对单位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建议;

4.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2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用能设备行为的处罚

一、国家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五十条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二、国家规章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7部委令第15号)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三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用能设备,但已制定切实可行的淘汰计划,并已按步骤启动实施计划的。

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1.责令停止使用;

2.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

3.处五万元以上九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委托省节能监察中心实施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用能设备,已部分制定淘汰计划的。

一般处罚

1.责令停止使用;

2.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

3.处九万五千元以上十五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用能设备,并继续添置淘汰设备、材料等开展生产的

2.近两年内存在同类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

3.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对投诉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4.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5.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从重处罚

1.责令停止使用;

2.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

3.处十五万五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报请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4.将违法用能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

对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处罚

《国务院沙巴体育平台_沙巴体育滚球-【app*官网】: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号)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经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已在限期内改正的。

从轻减轻处罚

1.责令改正;

2.对项目法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省搬迁安置办承办

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经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一般处罚

1.责令改正;

2.对项目法人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经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超过整改限期经督促后仍未改正的。

从重处罚

1.责令改正;

2.对项目法人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国务院沙巴体育平台_沙巴体育滚球-【app*官网】: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号)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经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已在限期内改正的。

从轻减轻处罚

1.责令改正;

2.对有关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省搬迁安置办承办

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经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一般处罚

1.责令改正;

2.对有关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经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超过整改限期经督促后仍未改正的。

从重处罚

1.责令改正;

2.对有关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对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处罚

《国务院沙巴体育平台_沙巴体育滚球-【app*官网】: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号)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责令退赔,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经移民管理机构责令退赔,有关单位在限期内已退赔的。

从轻减轻处罚

1.责令退赔;

2.对有关单位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由省搬迁安置办承办

相关单位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经移民管理机构责令退赔,有关单位在限期内未退赔的。

一般处罚

1.责令退赔;

2.对有关单位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经移民管理机构责令退赔,有关单位超过限期经督促后仍未退赔的。

从重处罚

1.责令退赔;

2.对有关单位处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附件2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用能设备行为的处罚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改正,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成达到整改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二条

初次违法,立即报送或经责令改正,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成,达到整改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处罚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改正,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成,达到整改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